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塑膠袋強制標示材質耐熱溫度
從今天開始,新出廠的產品,舉凡塑膠水壺、水杯、奶瓶、餐盒、保鮮盒等可重複使用的塑膠食品容器,都必須在容器本體上標示耐熱溫度以及材質。如果查獲有未依規定標示,依法產品必須下架,並可處30000到150000罰鍰。
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科長指出,西元2011年公告,給予一年的緩衝期,今天起開始陸續查核。從明年開始拋棄式的塑膠免洗餐具、冷熱飲杯、塑膠袋、攪拌棒等食品容器、器具,都必須在最小販售包裝上清楚標示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等資訊,提供使用者參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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